文档介绍:第三章所得课税制度所得课税是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不从中扣除成本费用;纯收益额即所得额,是指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我国现行对所得的课税包括:以纯收益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总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农业税和以土地的增值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所得课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体税种。所得课税也是我国的主体税制之一,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所得课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与其他税类相比,所得课税具有自己的特征:。所得课税一般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最终承担税负,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一般不能转嫁。。由于所得课我的调节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大小又体现了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因而各国所得税立法一般以“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一量能负担原则作为普遍原则,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在税率和收入已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因而所得课税同成本、费用有着密切联系。计税同成本费用挂钩决定了所得课税计税方法复杂,稽征管理难度较大。。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所得征税,所得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入来源可靠,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通称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税款中,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扣缴义务每次扣缴的税款,应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征和免征。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二)下列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