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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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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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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2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市长张新起2013年6月7日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旅游、城管执法、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市政公用、海洋与渔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第五条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岸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新设海水浴场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意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陆域范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2—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海水浴场的规模和特点,组织编制全市各海水浴场的功能区规划。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各功能区的划分、基础设施、经营网点布局等内容。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监、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市政公用、安监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区分区管理、设施配置与维护管理、安全救生与救护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业户管理、应急管理、投诉处理等。第八条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新设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现有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经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继续管理。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包含范围、期限、管理标准、考核评价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第九条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一条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三)擅自取土、采石、挖砂;(四)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五)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3—(六)携犬进入海水浴场;(七)随意张贴广告;(八)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九)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