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第三条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第六条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任务。第八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助理会计师条件第九条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第十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会计师条件第十二条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第十三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高级会计师条件第十五条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第十六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第十八条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