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3、案件一审阶段,4000元/件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二)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6)%。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三)代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收取;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国家赔偿案件应照此标准酌减。(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