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7
文档名称: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107KB   页数:3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6 文件大小:10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旬法公止,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木实施细则。一、 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耍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FI的。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 量刑要客观,全ifli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1、 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木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呆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棊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o(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 对于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可以先依照前项规立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乂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其他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貝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左刑幅度内,且罪责刑和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冇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左最低刑以下确泄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对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对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 量刑情节对棊准刑的调节结果超出法定刑幅度的,町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被告人犯数罪,对其决定执行刑期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以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T•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5)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议定不能依照本细则判处刑罚的,应当在宣判后30日内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6)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和宣告刑均以刀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六个月为单位计算,不满或者超过六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适用量刑情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金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泄量刑情节的适用。対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泄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