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申报、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巴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原则,制定巴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一、申请申请人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登记表格。,一,申请条件持有巴彦县已实行低保制度的镇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在同一户口本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均可向户籍地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1、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祖父母,外祖父母,,,2,父母,岳父、岳母,,,3,配偶,,4,子女,,5,孙子女,外孙子女,,,6,其他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7,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2、无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人1员组成家庭,法律上已构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视为同一家庭,但无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我县低保待遇。3、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与未共同生活的抚养或扶养义务人视为同一家庭。4、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在就业年龄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出具由居委会正、副主任签字的证明,经居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小组研究认定,镇民政办主任同意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具备劳动能力问题有争议的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2、需要明确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3、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需出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4、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需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居住地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5、在校就学人员,需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6、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三,不受理申请或不应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居委会、镇政府、县民政局在调查、审核、抽查中发现申请人2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为其办理低保或终止低保手续并告知申请人。1、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3、拥有汽车、摩托车、港田车、手机、空调、电脑、宠物等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的,新购置房产、新装修住房、新购置彩电、冰箱、影碟机、音响等家用电器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4、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5、子女择校就学、择园入托或自费就读的。6、因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仍不悔改的。7、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8、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收入计算,一,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收入,2、各种社会保障性收入和破产企业补偿性收入,3、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34、利息、股息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形成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5、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予和遗属补助费,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7、从事种植业、养植业以及经商等获得的经营性收入,8、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9、,二,居委会、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