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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应对策略与纳税筹划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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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应对策略与纳税筹划模板.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12/1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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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检查应对策略与纳税筹划第五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第一节工资、“应付工资”“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2004-01-20[2004]11号)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应视同利息支付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3)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4)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一切费用均不得扣除,直接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6)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进行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