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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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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9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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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1435字)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电话XX;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XX;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o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