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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模板.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12/19 文件大小:6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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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2018版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75-2007/XG1-2009(,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4131-2014(,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现行有效))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二、砂、石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现行有效);建筑用砂GB/T14684-2011(,现行有效)1) 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00Kg,砂子:50Kg)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现行有效)豆丁施工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F80/1-2017,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m2取1组;B、单独基坑:20m2~50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m2~50m2取1组;D、其他50m2~200m2取1组。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现行有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现行有效)豆丁施工注: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