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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实务分析.pdf

上传人:2830622664 2016/1/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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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包括了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后文除指明1979年《刑法》之外,《刑法》均指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将聚众斗殴这一犯罪行为单列出来形成一个罪名即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由于现行《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较为笼统,罪状描述较为模糊,加之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用以明确聚众斗殴罪可能出现的各种形态,由此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识产生重大分歧,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本文拟结合实务案例,对聚众斗殴罪立法沿革、概念及犯罪成立要件、聚众斗殴认识错误如何认定犯罪构成、聚众斗殴转化理由及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认定、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持械”的理解适用加以分析探讨。聚众斗殴罪包含“聚众”、“斗殴”两个行为,具体是指一方人数达到3人以上,对方人数至少为1人,发生的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作为复行为犯,并不是要求客观要件中的所有行为必须都具备才成立犯罪,客观要件中的所有行为都具备只是此罪的既遂要件,而非此罪的成立要件。聚众斗殴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此罪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笔者认为,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系相同法益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尽管对象错误,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如果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打击错误,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形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竞合,也可能不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按照《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如果出现了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就应以《刑法》第232条、234条中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也就是构成了犯罪的转化。笔者认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罪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形成犯罪的转化。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伤故意的时候,应该充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方式、打击部位、当时的语言、现场情况、事后处理、纠纷2性质、伤情鉴定、被告人的供述等。对于转化主体认定而言,应考虑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结合共同犯罪构成的要求,具体确定转化主体的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有多次、持械等四种情形。本文将讨论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笔者认为不能将斗殴中实际使用械具作为判断该人持械的唯一标准,对于没有持械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人对己方持械的认识和态度,以认定其是否具有加重情形并予以处理。鉴于聚众斗殴案件的多发性和复杂性,完善聚众斗殴罪相关具体规定已经迫在眉睫。于此,笔者撰文分析,以呼吁相关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更好的引导司法实践。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复行为犯;认识错误;转化1AbstractThe crime of hooliganism, prescribed by articles160 of Criminal Law of 1979, had included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of 1997(the latter Criminal Law is associated with the Criminal Law of 1997, is not associated withCriminal Law of 1979) had abolished the crime of hooliganism and had the affray singled out, which became the charge of articles 292.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prescribes the crime of affray generally, and the charge in the indictment is very vague. The lack of concret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leads to he different situation of the affray. Hen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the result of the crime of affray is different in thejudicial practice.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legal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