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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doc

上传人:drp539604 2016/1/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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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设为首页添加收藏公务员考试网在线:50889人10月22日星期一热门搜索: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国家公务员考试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教材?公考资讯?┆?每日话题?┆?每月时政?┆?考试公告?┆?考试政策?┆?公文公报?┆?重要通知?┆?招考通知?┆?历年真题?┆?行测资料?┆?申论资料?┆?常识资料?┆?面试资料?┆?公考论坛?┆公务员教材中心国考教材命中率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首页>>常识资料>>法律>>正文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9)、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