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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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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21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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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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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检查第一条检查人员实施木材运输监察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耍出示停车示意牌,向过往运输车辆示意和引导其停靠专用车道(场)接受检查。第二条检查人员应岀示检查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检查人以下事项:(-)协助检查,不得阻扰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二)出示木材运输证、并有权进行说明和中辩。第三条检查人员应当审查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明材料,勘验、检查其运输的木材。第四条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执法中,可以指派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鉴定,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不影响勘验结果。第五条被检查人不能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但所运输的木材与其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记载的内容相符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告知被检查人到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检疫手续。第六条对检查认定为合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人岀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放行章,予以放行。第七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发现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市木材检查站负责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停止检查。第八条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进行复核;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二处罚第一条检查时,发现木材运输人有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并告知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第二条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依法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第三条木材检查站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或移交有关的机关处理。第四条木材检查站对下列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一) 被检查人对所运输的木材不能提供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二) 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或者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有涂改、伪造痕迹或者已逾载明的最后有效期限的;(三) 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所载明的运输工具及其车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四)超越行政区域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明。决定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应当填写《暂扣木材通知单》,当场交被检查人,并立即报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条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有伪造或者涂改嫌疑的,木材检查站认为需要进一步***的,可以先暂扣其运输的木材,并对木材运输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在七FI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六条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木材检查站可以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依据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在木材检查站和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