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木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中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条例》第二条办理。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第三条能源部委托屮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第四条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 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三) 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四) 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扌舌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五) 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第三章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冇全而安全责任。第六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一) 制定木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 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三) 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第七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第四章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第八条为保证核材料合法利用和安全,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已经持冇核材料的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一年内办完许可证手续。第十条屮请核材料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一)核材料许可证屮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二);(三) 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四) 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上述文件送“办公室”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办公室”接受许可证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核准后,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第十二条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和中止的规定:(一) 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许可证中规定,逾期口行失效,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之前九十天内提出申请;(二) 许可证申请屮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吋,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四)向“办公室”提交许可证更改申请,“办公室”审查后,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三) 许可证屮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重大变化或更改时,“办公室”有权通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