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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19/12/22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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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乙涉嫌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1、乙具有放火罪的主体。乙作案时已满15周岁,符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放火、爆炸等罪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2、乙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乙因被甲辞退,怀恨在心,便实施了放火行为。3、乙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乙放火不仞烧毁了甲的厂房、设备、原料等,还烧死了2名工人,烧伤了甲的妻子和儿子及另外一家造纸厂,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4、客观方面乙实施了放火行为。问题二:本案中甲的儿子有作证资格。《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有,不能作证的人。本案中,甲的儿子8岁,智力正常,能辨别并正确表达看到、听到的情况,因而作证资格。问题三:办案人员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问题四:专案组长应当回避。因为专案组长是本案当事人的哥哥,系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应当回避。甲的哥哥为公安局长,其应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一)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与许某()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问题一:朱某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处罚。朱某不满18岁,应当轻或者减处罚。许某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许某生日当天作案,次日才满16周岁,作案当时未满16周岁,盜窃作案不构成犯罪;但为抗拒抓捕将王某打致轻伤,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因此不能以故意***和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许某又不属于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按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问题二:李某的行为构成朱某、许某盗窃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问题三:值班民警姜某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朱某、许某为摆脱王某追赶跑至B区,在B区将王某殴打致轻伤,所以B区某派出所对案件有管辖权。问题四:值班民警陈某的做法有以下不妥:(1)未对受害人王某进行详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告知王某派出所长已决定立案不妥,派出所长无权决定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才有权决定刑事立案。问题五:朱某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但过失犯罪和18周曲卷以下犯罪的除外。朱某未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问题六:许某构成自首。因为犯罪嫌疑人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不论是否出自犯罪嫌疑人本意,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许某被其父捆绑后送到派出所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