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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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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2/22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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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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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法律事务合规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根据总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对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管理及考核。第二条 总公司合规部统一管理全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协助总公司合规部管理辖内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是公司法律事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公司法律合规职能在全公司系统的延伸。第二章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第一节 条件及程序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拟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拟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的特派律师及专案律师应具有执业资格且5年以上执业经历;2、政治和业务素质高,能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服务;3、熟悉金融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承办过相关案件。1选择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应从长效角度考虑,与当地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立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各分支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后,填写《律师资质情况审核表》(附件1)报经总、分公司合规部门审查同意后,以《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附件2)范本及对专案律师聘用合同的要求与之签订委托或聘用合同。《律师资质情况审核表》中的“律师”指常年法律顾问的特派律师及专案律师。第五条 分支机构如认为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的,应当向总、分公司合规部报告并说明理由,由总公司合规部进行考核,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分支机构应根据合规部意见,进行续聘或更换。分支机构未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或拒绝解聘不合格律师的,总公司合规部可以责令分支机构解聘,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律师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任其处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在处理重大法律案件或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时,应参考总、分公司合规部的意见。第二节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费用第七条 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费用水平并遵循以下原则:1、 常年法律顾问和专案律师的费用应与当地水平基本一致;2、 代理诉讼(仲裁)费用应根据案件情况,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费用标准。2第八条 特别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的专案律师费用,原则上采取风险代理形式确定。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工作内容第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经总、分公司合规部审查同意后一经聘用,应依据聘用合同称职的担任相关工作。各分支机构应要求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根据合同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法律服务:1、接受委托,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2、参与公司化解风险、相关追偿和理赔等工作;3、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对其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4、为重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5、负责对业务、理赔等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指导;6、委托合同约定的其它法律服务。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与拟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章 考 核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提交上年度的法律服务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