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第三条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第四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第五条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第六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第七条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第二章担保资金第八条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第九条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至 6 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第十三条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