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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论文参考.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22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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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毕业论文:民法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理念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民法”一词,沿袭自罗马祛中拉丁语川,原义是“市民法”。罗马人在构建其法律体系时,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为“公法”,厉者为“私法”。“W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就是私法,它的现代形态的出现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市民社会和市民阶层的形成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过是市民道徳的升华而己。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这三个概念构成一个正、反、合的辩证体系。在黑格尔的家庭概念里,个人是从属于家庭的,他的真正自我实现是离不开他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的,反过来,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自足的、独立的,他并不委身于一个超越口己的目标或事业,相反,他只着眼于追求自身的利益,满足口己的欲望。由于市民社会屮的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私利,不可避免地具有盲冃性,因而具有无法克服的自身缺陷。市民社会耍克服口身的缺陷,它就必须求助于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一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川它代表着并反映着普遍利益,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克服市民社会的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溶合进一个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Z中。国家统摄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精华,它代表着最完满、最高尚的伦理生活。马克思纠正了黑格尔从伦理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的不足,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木质特征。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和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领域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因此,社会屮的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屮,而且在现实屮,在生活屮,都过着双重的生活,一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屮的生活,在这个社会屮,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T具,把自己也降为T具。”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指岀市民社会是源动力,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川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概言之,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屮分离,民法作为“市民法”也相应地产生、发展。民法,亦可称为私法,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私利的追求,尊重市民的口我抉择,为之提供一个口由、平等竞争的舞台与规则。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而训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正是通过民法的调整得以实现的。从罗马法至今,民法虽历经变迁,但其价值理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不过是市民道徳的升华而已。在此,我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所有权神圣。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私人即市民利益主要是财产利益,市民在市民社会中生存、活动的根本就是财产,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民法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