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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iqiuren3210 2019/12/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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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鲁劳社【2008】27 号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在我省的统一应用,方便城镇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发放,方便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以及其它劳动保障事务的集成电路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卡的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山东省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行。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县级以上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列手续:(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纳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三)提供白底彩 20x25 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四)交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30 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10 年。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办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一)就业登记;(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四)求职登记;(五)劳动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情况;(六)申领养老保险金;(七)冲领生育保险金;(八)申领工伤保险金;(九)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十一)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十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十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十四)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十五)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12333 咨询电话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就业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一)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换领;(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四)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五)其他合理情形。第十条 持卡人直接前往申领点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电话预挂失。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遗失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电话预挂失 7 个工作日内,遗失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委托代办书面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