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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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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会同经纪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