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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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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12/2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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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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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防城港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配合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联合检查机制。第六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本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六)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确定及使用计划;(七)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申报表;(二)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1/2、3/4、主体结构封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等六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三)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部门、原监管账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