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所谓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认定其有罪的责任。明确证明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或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吋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了,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公诉人在庭审过程屮负冇举证责任。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捉供证据,并经双方质证对证据是否确实进行核实,以证实犯罪、保护无辜。证实犯罪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如何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工作,较好地承担起举证责任,是当前检察系统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及公诉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公诉人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首先,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是健全和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谁负有举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吋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最早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负责的规则。在我国,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被认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屮共同承担证明责任;按照旧的刑事庭审方式,审判人员在法庭承担指控犯罪和举证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只起个配合法庭行使调查权的辅助作用。刑诉法的修改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作为公诉权的一项权能赋予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公诉人)当庭行使。这是举证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与进步。其次,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曲公诉人独立承担。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单从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这方面来讲,形成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对等、职能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这一格局,突出了公诉人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并在程序上将原来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的证据改甫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但依该法第15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冇疑问时可以进行庭外调杳核实。笔者认为,这种庭外调查权只是法院依职权履行其刑事证明责任的必耍补充措施,是其承担审理义务的活动。在我国,这种承担审理义务的活动被视为履行“证明责任”。因而,它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对这种庭外调查权作了严格限制性的规定,正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有必要指出的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基于维护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而由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相对于被告人来讲,是他们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再次,公诉人举证责任是检察机关刑事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诉法第43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仅应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调查、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这是检察机关和公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共同承担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在审杳起诉环节,它主要表现为: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捉起公诉和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等。这些活动被视为检察人员通过行使公诉权履行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