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命案现场勘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2005-09-2412:14:25)来源:省公安厅科技处命案现场勘查是刑案侦破的关键环节,力求全面系统和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多由于意识不强和客观等诸多因素影响,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现对我省大练兵活动模拟命案现场勘查考试及实际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希望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剖析探究,促进办案机关现场勘查质量的提高,促进案件侦破、案件诉讼能力的提高。一、组织不严密、责任不明确。在看似“简单”的杀人案件,忽视确定专人指挥,导致勘验人员随意勘查或多头勘查。对一些重大疑难的命案现场,有的现场勘查指挥不当,导致重复勘查、遗漏勘查甚至人为破坏现场。还有的对现场处置不够缜密,没有暂时部分或全部封锁现场,事后认为需要复勘时,却失去了条件。再有一些地方,命案发生以后,往往只派一名法医和一名痕检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导致尸体检验和实地勘验不能同时进行,顾此失彼。在勘验分工上,也缺乏严格分工,各专业人员凭借各自的专业知识完成各自任务,虽然在主要问题上不会有大的偏差,但在某些细节上往往会出现各自不管的真空局面,从而导致出现勘验盲区。二、程序不规范,操作不标准。命案现场勘查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场勘查质量控制在具体参勘人员的素质上,多为按经验办理,没有按照具体痕迹物证的显现处理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法医检验的程序标准开展工作。参勘人员的经验多,素质好,痕迹物证的提取率高;反之,痕迹物证提取率就低,甚至会失灭有效痕迹物证。如对室内现场地面的勘验,没有按照从门外地面开始,向室内各室延伸的程序,而是先进入室内,等于放弃了门道内外的地面勘验,假如嫌疑人对室内地面灭迹,将出现无足迹可发现的被动局面。又如血迹痕迹,不遵循先无损后有损的一整套程序,往往会灭失有效痕迹。三、勘验不全面,搜索范围小。命案现场实地勘验时,往往存在只重视中心现场和尸体检验,而忽视对外围现场、关联现场的勘验;只重视手印、足迹、血迹、作案工痕迹等常规痕迹的发现和提取,轻视特殊痕迹和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如2004年“4·17”杀人抢劫案,由于作案分子反侦查意识强、警觉性高,所以在中心现场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物证。而其在预备犯罪的外围现场,警觉性相对较低,因此在外围现场勘验时,成功地在包裹作案工具的报纸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一举破获案件。另外,在尸体检验时,往往只做局部解剖,不做系统检验,造成失误。如某女被杀案,法医根据耻骨联合和腹部没有妊娠纹推断此女28岁,无生育史;根据被害人颅脑损伤程度和现场血痕新鲜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2小时前。而破案后证实,死者年龄38岁,死亡时间在6小时以前。如果法医结合耻骨、牙齿、胸肋骨、额纹等综合分析年龄,结合尸温、尸僵、尸斑、胃内容物等来分析死亡时间,就不至于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其实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缺乏像李昌钰博士在案例中介绍的,派出近百名警察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发现尸体的山坡进行地毯式搜索,发现近千个可乐罐,数把刀类、铁器等类似工具的全面搜索意识和工作精神。四、证据意识淡薄,串并案意识不强。一是在现场勘验中随意性大,对发现的痕迹物证,该提取的不提取,该固定的不固定。二是现场记录过于简单,现场勘验的照片、绘图、摄录像及相关文字说明不规范、不准确、质量低,缺乏对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重点记录和固定意识。三是勘验中不注重程序。常有不邀请见证人,不叫见证人签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