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content一、强制性条文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三、施工中应注意几个质量问题目录content(一)强制性条文的由来(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学习一、强制性条文content(一)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实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于2000年8月25日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实施,标志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content强制性标准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行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content按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按标准的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筑定额按标准的属性划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我国的标准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content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迄今为止,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有两个版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content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验槽是一条强制性条文)基坑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GB50497-2009规定:基坑开挖≧5米或虽<5米但周围环境复杂,应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基坑变形的情况,不能超出基坑变形的监控值。(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学习content基坑分类:一级基坑、二级基坑、三级基坑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A、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B、开挖深度大于10m;C、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D、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②、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③、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content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建设土地紧张,高层建筑设地下室,不仅满足埋置深度要求,还增加使用功能,对软土地基还能提高建筑的整体稳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米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