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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2/2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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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与社会规范——张维迎教授在“制度经济学研讨会”的讲演(节选)张维迎教授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们大大高估了;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特别是,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认识到这一点对正在迈向一个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规范我从两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谈起: 第一个是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法规。1985年4月12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禁止在所有的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该法所界定的公共场所极其广泛,远远超过“禁止吸烟”的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限制极其严格,具体规定是:“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该法规的执行机关是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该规定还对单位施加了连带性责任,如果单位禁止随地吐痰不力,要对单位负责人罚款。第二个是关于禁止燃放***的法律规定。1993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的规定》,其中规定中心城区一律不得燃放***,而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过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地区。该法规定了处罚,“在禁止燃放***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携带***的,没收全部***,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该法律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比较一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案例,可以发现,第一,从立法权威的角度看,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是市政府制定的,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是市人大制定的,理论上说,后者的权威性应当高于前者;第二,从执行机制上来说,前者是由市容检查等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的,而后者则是由公安机关来实施的,专业化程度和强制力都更高;第三,对违反禁止燃放鞭炮的行为惩罚力度远大于对违反禁止随地吐痰的惩罚。因此,理论上讲,禁止燃放鞭炮的执行效果应当比禁止随地吐痰的执行效果更好。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执行的结果来看,禁止随地吐痰的效果要远远好于禁止燃放鞭炮。尽管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连续修订了两次。相比之下,禁止燃放***,在1994年开始执行“禁放”之后,警方投入了大量的警力来执行这一法规,事故明显地减少了,执行情况较好。而以后警方的注意力越来越趋向于集中控制生产和运输领域。从各地的经验,以及北京市本身的发展来看,违反这个规定的人越来越多,有逐渐回头的趋势。1998年以来,受伤人数和噪音则又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禁止燃放***,当警方查得严格的时候,法律的实施就要好一点,而查得松的时候则实施就会差很多。相比之下,查禁随地吐痰的“戴红箍”的市容监察员等则在减少。显然,虽然执法力度的大小对法律的实施有重要作用,但作为法律权威的天然作用——民众的守法意识,两者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不仅北京如此,就全国范围来说,禁止燃放***的规定也是越来越“法不责众”,受到很大挑战。结果是,许多原本禁放的城市,现在则开始“解禁”,或由“全面禁止”转向“分时分段禁止”。当然,也有一些城市,由于历年频繁发生重大事故,反而加大了禁止的力度。总体上来说,禁止燃放鞭炮的违法人数可以说是在上升的。执法人员甚至常常也是“袖手旁观”,这和美国的“禁酒令”有很大的类似。为什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如此不同?颁布机关的不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同等似乎影响着法律执行的要素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简单的一个原因是: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在“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公布之前,市民中早已有了“不要随地吐痰”的社会规范。即便是没有法律的规定,假定某人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吐一口痰,也会受到周围很多人的鄙视。这和惩罚的大小和方式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即便只是瞪你一眼,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感觉到心理压力。因此,对“禁止随地吐痰”而言,法律和社会规范是一致的,两者在规则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