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的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构成的收入。第三条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第五条市交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年度收支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收支计划组织实施,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按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按规定核拨资金,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助公交车辆购置。对公交企业更新及新增购置公交车辆给予适当补助。(二)对单位和个人2013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给予财政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按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领取相关补贴时,需扣除按本项前段规定领取的财政补贴。(三)支持公交站场建设和港湾站改造(不含候车亭、站牌等附属设施)、公交专用道建设以及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四)支持水上公交码头建设、船舶建造及更新、航道疏浚等水上交通发展。(五)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六)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有关成本性支出,包括: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委托服务费等。(七)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以及水上交通运营。(八)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第九条每年7月底前,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使用项目支出计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交通事业发展情况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竞价收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8月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全市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草案,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审核,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