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OntheCriminalLawRegulationtoFoodSafetyCrime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凸显,迫切需求采取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加强。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大修改。笔者试结合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阐明加强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规制的现实需求,分析刑事立法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值得完善之处。Abstract:Asweallknowthat"munity,hungerbreedsdiscontent:thatistosay,foodsafetynotonlyhasdirectrelationtopeople'ssafetyandhealth,,thefoodsafetycrimeinourcountryisparticularlysingledout,whichattractstheattentionofscholars,,majorrevisionsaboutthefoodsafetyprovisionsofcrimearemadeinCriminalLawAamendment(VIII)・Accordingtothepresentsituationinourcountry,: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刑法修正的内容;继续完善Keywords:foodsafetycrimesituation;thenecessityofcriminallawregulation;criminallawmodifiedcontent;keepingonimproving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在食品三要素安全、营养、食欲之中,安全是首要标准。食品安全既关系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又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題,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毒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牛肉膏、“大头娃娃”、三聚氧胺等等一起起怵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轻者致病、重者要命,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健康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不少食品加工企业也因食品安全问题面临重大“信任危机”甚至倒闭;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一度成为全社会热议的焦点。为完善食品安全立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就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现实需求进行了有效回应,规范了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笔者试结合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形式,论证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并就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阐述浅见。一、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一)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三大危害第一,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从而影响到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并极有可能造成后遗症影响终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生态状况恶化,造成土地重金属严重超标,以至于当地产出的粮、肉、禽、蛋危害人体健康;另外大量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激素,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品用化工原料的现象也很普遍。如此种种,都极可能对人体造成显现的或潜在的毒害,甚至有致癌、致畸形和突变的危险。因摄入不安全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后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中毒后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