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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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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26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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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王义然众所周知,不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所有诉讼活动,都是紧紧围绕证据展开的。证据的发现、提取、鉴別、审查、釆信等,贯穿了各种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毫无疑问,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轴心。因而,无论从理论述是实践的意义上去考察,证据都是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婆的概念。但是,最近笔者越过初学时对经典无条件遵从的障碍,联系多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疑惑,重新解读各诉讼法典中M证据有关的章节和各诉讼法学教程中关于证据的论述,发现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并不充分。这主婆表现在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不确切,从而导致各诉讼法条文对证据的分类也不够科学。所以笔者认为,证据概念应重新定义,法定证据种类应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一、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未对证据概念下定义。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则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很显然,这是当前关于证据概念的最权威的定义,而且,H198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生效以來,就一直是这样。乍一看來,这个定义似乎无可非议,仔细分析却很不确切。其一、理论上逻辑荒谬。这里不妨用归谬法加以验证。假定这个定义止确,查《现代汉语词典》,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不难理解,定义中的“案件真实悄况”就是案件事实。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只能是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所以,这个定义实际上告诉我们,一-切诉讼活动的核心就是用案件事实去证明案件事实。既然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明的,那么用它白己去证明它自己,岂不永远也证明不了么?结论的荒谬自然推翻了原定义正确的假定。其二、实践中不可实现。传统定义的简化结构“证据是事实”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什么是事实?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特定时空状态下的人和物及其相互关系,不能离开特定的时空状态而存在。事实是一个冇机联系的整体,我们不能把构成事实的某些元索分离出来当作事实木身。事实乂是一个过程,只沿着过去、现在和将来单一方向发展,具冇一往无回的特点。在诉讼实践中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既往的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把它搬到法庭上去当证据使用。其三、本质上是犯了定义不相称的错误。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有效方法就是对概念下定义,而对概念下定义就是把-个概念(被定义概念)放在另一个概念(定义概念)zm,然后找出两个概念的种差。这里的关键是定义概念必须能够准确概括被定义概念的全部外延,科学揭示对象的本质属性,这就是定义必须相称的原则。证据概念传统定义的不足就在于下定义时所选择的定义概念——“事实”不恰当。证据,无论物证、书证还是其他证据,都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总表现为一定形状、人小、色彩的物。而事实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对特定时空状态下人和物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抽象,没有形状、大小、色彩Z分,虽然事中必有物,但事毕竞不是物,二者性质绝然不同。因而事实不能概括证据概念的外延,不能揭示证据的本质属性,传统定义犯了定义不相称的错误。二、用广义信息概念定义证据1、信息概念的逐步推广。汉语词典中对信息一词的一般解释为:音信,消息。这应该是信息一词的原始本义。1948年,美国申农发表论文“通信的数学理论”被人们称为信息论(狭义信息论),它是关于信息的形态、传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