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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ocx

上传人:1006108867 2016/1/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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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基本部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