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hebehaviorofbendingthelawforselfishendsCandidateSupervisorCollegeProgramSpecializationDegreeUniversityDateHuangShuAssociate-professorZhangYongjiangLawFacultyScienceofCriminalLawMasterofLawMasterDegreeXiangtanUniversityMar20,2011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论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枉法行为摘要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渎职犯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徇私枉法行为是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关键,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徇私枉法行为的文理上含义与刑法上的含义有很大的差异,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对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从境外刑法理论先进理念和我国司法实践等方面加以考虑,徇私枉行为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栽判的行为。徇私枉法概念的界定为研究徇私枉法行为的构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徇私枉法行为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成为徇私枉法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判断应采用“职责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监管工作人员、司法技术人员、人民陪审员、司法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这一类人员只有在履行刑法第94条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才有可以成为徇私枉法行为主体。徇私枉法行为的方式则包括故意使明知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故意包庇使明知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栽判三种。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限是认定徇私枉法行为的重点。其与妨害作证行为、包庇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报复陷害行为的界限更是困扰我们的难点。正确界定徇私枉法行为与其他几者的关系应该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方面加以考量。关键词:徇私枉法行为;构造;-crime,,butalsoinmanycountries’bininglegalpracticesofourcountrybybasingadvancedtheoriesfromothers,weshouldfindthatisreasonabletodefinitethisbehavioras:incriminalprocedure,eptingbribesthoughobeyingthefactandlawbyintentiontomakeinnocentpersonintogui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