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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459972402 2016/1/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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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产物的原《企业破产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一些新隋况和新要求。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早在1994年就被提上工作日程,经过十多年的反复修改,征求意见,于2004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反映破产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是中国市场经济标志性的—部法律,但也要看到,中国新破产法还只是具备了框架性的条文,内容还比较薄弱。现代破产法是一部非常复杂的法律,既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又要充分尊重债务人,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破产法侧重通过企业解体实现债务清偿,而随着破产立法目标,调整对象以及功能的增加和转换,现代破产法更侧重通过企业再建实现债务清偿。公司破产重整,作为司法内的公司拯救手段,是一种关于困境公司拯救的特别制度。法律意义上的“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破产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公司重整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公司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国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目前有关重整制度的各种探讨,研究不下少数,但是大多侧重于外国具体制度的直接引入,对于重整制度理论价值,对我国的现实意义以及关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分析还显不够深入,系统性的研究还不多。重整法律制度内容庞杂且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重整法律制度难度是很大的,不仅需要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应针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做到有的放矢且有所侧重。本文选取我国重整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法律制度构建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方法,在参照、比较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对新的((破产法》草案相关内容的评析,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对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涵义,并风总体上认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特征,即债务清偿与公司再建相结合,私权陛质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复杂属性。在此基础上,本论文进一步阐述了该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与价值依据,包括营运价值论,债积人利益最大化及现代破产法对社会整体利益之考虑。第二部分:『艮陛的深入分析以及对破产拯救理念的产生和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展示了破产立法目标,调整对象以及功能的增加和转换。破产重整改变了传统的偿债方式。。而破产重整制度直接用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维持大多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性。明确提出国家强力参与是为了实现企业再建的目的。本部分同时还将重整制度与“法院外整理”制度相比较,探讨两项制度的协调问题。判断一项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主要是通过具有同样功能的制度对比来实现的。新兴法律制度的出现一定有相应的社会背景为依托,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发展、,避免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的约束,无需繁杂的书面材料,可以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把相关程序简化,以其简易,迅速,灵活著称。但无法保证实现破产法公平受偿的价值目标,对那些不配合的债权人也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可以说,,而在于如何把法院外整理纳入正当的程序规范。第三部分:破产重整程序的构造及我国新破产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第二节是对破产重整计划的深入分析,首先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及内容进行介绍。其次,对重整计划审议规则进行了详细研究,着重强调了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最后探讨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相关问题。本部分第二节是关于破产管理人角色定位的讨论。通过对英美两种制度中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考察,作者针对我国破产职业人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进行了探讨。第三节是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综合论述,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企业实施破产程序,其目的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或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