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是指承担项目直接投资责任的业主,是本合同中委托施工任务的一方。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西藏林芝地区交通局,它的执行机构是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处,他负责协调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协议的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是指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任务。:是指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各类补充文件的总称。: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是指列入合同之内,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增减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实施永久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如便道、便桥、供水、供电、防洪、排水、房屋建筑及操作场地等)。:是由设计文件提供列入工程量清单中为承包单位而提供的计划数量,不作为支付的依据。:是由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所填入工程量清单单价栏内的价格,合同单价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指合同文件中向承包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及监理单位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也包括由承包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是指建设单位指定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包括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以及承包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规范是本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是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器具等,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施或其它物品。:是指手书、打印的文件、信函、普通电报或传真电报等。第二条监理单位,其工作机构是本合同工程监理部。下设若干个合同段驻地监理办公室。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所有成员名单在开工令下达以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任务是按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结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并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凡与实施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单位应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和交通方便,是指工地办公和住宿用房等。,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重大工程变更、事故应上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合同形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总金额原则上不发生变化,但因自然灾害或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可调整其承包总金额。: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管理费、保险费和利润等有关的所有施工费用。第四条施工与保通为确保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施工路段实行“谁施工、谁保通”,各单位成立保通工作组,专人负责。第五条临时占地、便桥、办公宿舍用地,以及料场、预制厂(场)、机械场地、取土坑、弃土场等的用地。,承包费用,负责归还。由于不按进归还和管理不善而引起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负。第六条合同转让和分包,对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予以转让。,可将部分工程包给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批准的包分单位。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额的30%,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承包单位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第七条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给承包单位两套设计文件,若承包单位另有需要时,可自行复制或者向建设单位购买。,其内容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图纸和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或意义不明确时,由设计单位负责解释。第八条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一切往来,如通知意见、指示、决定和批准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单位应该执行。一周内承包单位仍应取得监理单位对上述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函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建设单位有权查处。第九条纳税和保险。,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以及由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包全部保险费用。建设单位不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及诉讼的费用。第十条为其它承包单位提供方便为配合其它合同工程顺利实施,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为其它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条件和服务。包括施工进度协调、工序的衔接、现场的使用等。关于双方费用补偿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承包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一条为施工提供条件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临时工程及设施(如临时便道、便桥、供水、通讯、照明、房屋和一切必须的施工和生活设施等),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设计、备料、建设和维护,并承担费用。第十二条施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承包单位必须作好开工准备工作。,从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