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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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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2/28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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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0]68号)精神,为鼓励我市企业争创驰(著)商标,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的安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辽宁省著名商标”。第三条:享受大连市驰(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一下条件:获得均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形成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奖励前3年年平均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其中形成地方财力超过30万元。第四条: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纳税额自成立年度起计算。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企业,减免税额可以视同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不受纳税额限制。第五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纳税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各负担二分之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15户企业预算管理的通知》(大财预[2007]27号)确定的15户市本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六条: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纳税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各负担二分之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15户企业预算管理的通知》(大财预[2007]27号)确定的15户市本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七条:大连市驰(著)名商标奖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相关政策中涉及驰(著)名商标奖励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