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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马克思·韦伯的社会法学理论马克思·韦伯简介马克斯?韦伯(德语: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法学家,他被公认是法社会学及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而正是由像韦伯这样的一批学者真正奠基起来的。在当时的时代里,法社会学也必然是时代的反映。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大肆扩张,瞬间波及全世界,且已经由传统的垄断主义发展到自由竞争主义,这样,社会的整体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自由竞争主义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政府对社会的有力干涉,否则,政府将显现出巨大的压力,然而压力必须得到释放,在这中间,法律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西方诸国家对法律及正义的信仰,很自然的就将法律和社会本身联系在了一起,这样便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律和社会的关注,一大批的学术论文和书籍相继而出。韦伯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事写作的,1908 年,马克斯韦伯开始写作《经济与社会》,其中的《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起点。随后,他又写作了一大批的著作,最终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础。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起草的设计。主要观点核心观点法社会学是韦伯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正如韦伯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在法社会学理论中,他并没有给予一个清晰的论域,他只是主要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探讨了法律与其变化模式。”[1]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训练,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入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基本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本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进而来研究法律本身,这其中也包括了政治、经济等范畴,从而深入说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社会法学理论的的概述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多数学者,包括德国、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的大部分学者认为韦伯已经发展出了完善的社会法学方法论理论,并且为未来方法论理论作出了巨大的奠基性贡献。从客观上说,韦伯事实上是现代社会科学包括社会社会法学的方法论之父。韦伯的方法论理论理论体系思想博大,主要可以概括为一下三点:?1、社会学的研究,包括社会法学的研究,其目的在于解释或理解人的行为,而不是对对该行为作出价值判断。?2、“理想类型”是社会分析包括社会法学分析的最佳手段。对于任何社会现象和人们的法律行为,通过建立理性类型的方法,就可以实现特殊性和一般性的统一;?3、法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性原则。韦伯认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只能以客观事实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价值中立的的原则,以实证主义的态度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韦伯受到了德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强烈影响,使得理性主义在韦伯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中具有理论先导的作用,可以说,韦伯是以理性作为自己社会法学方法论乃至整个思想的基础,韦伯思想的核心思想就是合理性。?1、法律的理性化。关于韦伯的思想所体现的主题,并没有一个一致的观点,学界众说纷纭,但至少有一点能得到人们的共识,即:“几乎所有研究韦伯思想的人都毫不例外地把‘合理性’看做其思想的核心概念。”?2、法律与现代性。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另一个主题离不开“现代性”。在其关于“理性化”的论述中,实质上关于“现代性”的论述。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韦伯被称为“现代性理论家”。?哈贝马斯在论述韦伯的“合理化理论”时也曾提到“现代化作为社会合理化”的问题:“基督教伦理学的作用随着彻底合理化的世界观而同时形成的认识潜力,在内部发生魔力丧失过程的传统社会内,还不会发生作用。只有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认识潜力才会发生“韦伯把现代化过程,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和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以及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和欧洲国家体系的发展描述为合理化的过程。”在“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结构具有两个层面,即客观的制度层面与主观的意识层面,艺术、哲学、道德、宗教等为主观的意识层面,而法律与国家(政治)、?经济一起构成了客观的制度层面的主要内容。韦伯更加注重法律制度构成的政治因素。不论从西方法学研究的传统角度看,还是从韦伯社会学研究的主题看,韦伯法学研究的主题和重点都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这一根本背景密不可分。不论是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思想还是其法律社会学思想都是在这一土壤中产生和发展的。正是基于这种观点,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另一主题才被定位于“法律与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