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株洲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法主体单位工作人员、聘请的环保社会监督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50-200元:、秸秆、树叶、枯草、油毡、橡胶、塑料及露天烧烤等严重污染大气的;,擅自在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排放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遮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200-500元:“三同时”制度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的;,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500-1000元: 、渗坑、渗井等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被盗或者失控的; ;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四)举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奖励额度1000-2000元。第四条株洲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45。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情况:(一)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主体;(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违法照片或视频等证据,鼓励举报人现场指证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