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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农通〔2018〕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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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农通〔2018〕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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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农通〔2018〕42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湛农通〔2018〕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局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局各科室: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粤农〔2016〕191号)和《湛江市农业局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农业局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发展计划科)反映。湛江市农业局2018年2月1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湛江市农业局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本局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统一简政放权,简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湛江市农业局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湛农通〔2016〕282)和《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粤农〔2016〕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项目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农业项目;所称管理是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过程管理。第二章项目验收第二条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建成后,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第三条农业项目实施年度原则上为1周年(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项目实施应在下达项目计划后1周年内竣工。第四条农业项目验收工作由各主办科室(单位)制订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牵头组织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评价。涉及基建类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五条市、县承担的项目,依照农业项目资金额度分级负责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湛江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或由湛江市农业局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财政省直管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一)单个财政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农业项目,项目完成初验后,由湛江市农业局或各财政直管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二)单个财政资金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农业项目,由湛江市农业局或财政直管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厅备案。(三)单个财政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分报省农业厅和湛江市农业局备案。第六条湛江市农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农业项目,由各相关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各主办科室组织验收。第七条湛江市农业局各主办科室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按照验收工作分工组织验收。县(市、区)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项目建设和资料整理,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级农业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县级验收后由县级农业部门按项目财政资金量分级,将需要由省、市级组织验收的项目分别向相应的农业部门书面申报验收。湛江市农业局在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验收需要的专家人数和专业技术要求,从市农业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组织验收的,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