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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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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29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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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鞍山市规划局二OO六年四月一、 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的配套内容严格执行。结合鞍山市近年来的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实践,为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耍,除按照《规范》配發建设派出所、街道办、学校、托幼、公丿则、综合商业服务、停车场以及“一站四室”等公共服务设遍外,还应配建农贸市场,具体建设指标如下:1、 居住区级(3万至5万人)配建建筑面积为1000-1200m2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2、 小区级()配建建筑面积为500-1000m2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3、 组团级(1000至3000人)配建建筑面积为300-500m2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二、 关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沿街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进行布置。1、 城市景观(快速)路城市呆观(快速)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15米以上,条件允许地段可适当加人退让距离。2、 城市主干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为15米,特殊地段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0米。城市主干道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定为城市景观路的城市主干道按城市景观路的退让规定执行)。3、 城市次干道城市次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8-10米,城市次干道是指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至40米的城市道路。4、 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2米以上至3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5-8米:道路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3-5米。5、 规模以上(占地5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道路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园区规划,应在每个园区内至少形成一条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50米的区内景观大道,退讣距离不得低于城市景观路的退让规定。6、河道退让的规定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蓝线一侧边线的故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徃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三、 关于沿路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的规定1、 沿城市景观路利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立面利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査批准。城市主次于•道两侧宜建设高层建筑,沿街所有建筑均应为框架结构。2、 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底部均应设置不低于2层的商业网点,。并尽可能开发地下空间,提高沿街商业建筑面积总量。3、 沿街建筑不得设置悬挑结构或骑楼,不得设置实体围墙。4、 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区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冇关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建筑工程项目,核心景区外用的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注意山体天际线的控制,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合。四、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1、 鮫小居住用地的划分依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讣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编制居住区规划用地不得小于如下标准:低层居住建筑占地25000m2;多层居住建筑占地16000m2;中高层居住建筑占地14000m2,高层居住建筑占地8000m2。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以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作为地块容积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