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9]92号珠海市斗门区新力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1485064E地址:斗门区上横镇横山头法定代表人:邓文成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MBOMCVM91179555),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筒(FQ-31718)排放废气中,×103mg/m3,烟尘折算浓度为193mg/m3,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9〕4100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MMBOMCVM91179555)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新力管桩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的初审意见、MMBOMCVM91179555号监测报告审核意见、烟道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烟气黑度观测原始记录表、采样现场图谱粘贴表、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环境)、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监测人员和仪器一览表、采样仪器清单、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新力管桩有限公司锅炉技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斗环验表[2015]15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8年11月水电用量表、锅炉运行记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环保局的各项要求,环保手续齐全,2019年8月之前没有出现过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也没有发生过因为环保与周边企业、社会团体、居民个人或群体产生争议、引发投诉的不良环境影响事件。2、2018年11月7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公司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针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锅炉排放烟气含氧浓度超过17%,远远高于生物质颗粒锅炉燃烧的基准含氧浓度9%的异常现象,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查找含氧超标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已于2019年1月主动整改完成。2019年4月3日获悉该次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排放数据后,公司再次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对锅炉进行整改和维护,月5月5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达标监测报告。后续联系了不同的第三方环保监测单位对大气污染物实施持续的跟踪监测,以确保整改措施有效、整改结果达标。3、希望考虑公司在环保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和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并考虑企业生存之不易,酌情将处罚金额减免到最低。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单位所述自成立以来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意见,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