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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2/29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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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规划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服务、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发挥资源优势,突出本市地方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第二章旅游业规划与发展第七条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风格和规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规划部门在审批旅游区(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确定。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项目,应当对旅游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旅游功能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已规划的旅游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旅游功能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青岛市旅游形象宣传促销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组织开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和大型旅游活动,重点开拓国内外高端客源市场。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青岛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第十一条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加强旅游呼叫、咨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集散点、停车场、泊船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开通以观光为主要功能的环城公共交通专线和郊区旅游专线,并在前海一线等主要旅游区(点)开通区间旅游专线。第十三条旅游高峰期间,市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可以在进入市区主要路口设立集散点,及时疏导进入市区的旅游车辆。旅游高峰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主要旅游区(点)的交通疏导和管理,及时实施调流、禁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第十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有关旅游信息互通,并向社会发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游区(点)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建立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和暑假旅游高峰期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本地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第十七条鼓励利用具有本地特色的节庆活动、工农业旅游项目和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关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旅游项目。第十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第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市旅游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