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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l5卷第3期2012年5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malofHunan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郑国强(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o5)摘要:现行逮捕证明标准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可考虑对逮捕证明标准作以下改进,把刑法规定的犯罪分为可捕罪与一般犯罪,可捕罪逮捕证明标准为“合理相信”,指有充足证据使人合理相信犯罪嫌疑人涉嫌应捕罪;一般犯罪的逮捕证明标准为“犯罪暂时真实”,且能绝对优势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逮捕必要。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可捕罪;一般犯罪中图分类号:I)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12)03—0088一o4逮捕证明标准释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里规定了逮捕的3个要件:事实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而逮捕的证明标准无疑是针对逮捕要件而言的。要确立逮捕的证明标准,首先应该明确逮捕的证明对象或者说证明范围。一般认为逮捕的证明标准是针对逮捕的首要要件(事实要件)而言,而撇开了其他要件,笔者觉得这是有所欠缺的。首先,这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逮捕需要具备3个要件,如果只是证明第一个要件,显然是不完整的。其次,逮捕证明标准如果只针对事实要件加以证明,则无法将逮捕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区分开来。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L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是量刑条件,第二项规定的还有社会危险性条件,也即必要性条件。如果逮捕只考虑事实要件而忽视量刑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则会出现逮捕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致的情况,这与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和强制措施的梯次性是相矛盾的。第三,逮捕证明标准如果只针对事实要件加以证明,则会极度地扩大逮捕的范围,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相矛盾。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在逮捕时如不考虑量刑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则会把大量的轻88刑案件和社会危险性小的案件纳入逮捕范围,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并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增加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综上,严格而言,逮捕证明对象应该包含犯罪事实、刑罚、必要性3个方面。而逮捕证明标准是根据逮捕证明对象来进行界定的,亦即从犯罪事实、刑罚、必要性证明3个方面来定义。据此,笔者认为,逮捕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针对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社会危险性对证据的质、量、度综合衡量,决定适用逮捕的最低证据要求。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犯罪事实、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共同构成了逮捕证明对象,但3者之间仍然是有主次之分的。事实上,在某些案件中,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可能只是逮捕的隐性证明对象。譬如重罪案件中(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