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垦利县盐业管理办法垦政发„2008?7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县盐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垦利县盐业管理办法》已经第1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日—1—垦利县盐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产品~是指以***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用盐。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县盐务局是县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管理、盐政执法、食盐专营等盐业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交通、物价、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县盐务局做好盐业管理工作。—2—第二章资源与生产管理第六条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实行依法保护。盐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综合利用、注重效益、有效保护的原则~严禁造成资源浪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第七条开办制盐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向县盐务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取得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一,符合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三,年生产规模达到省制盐工业结构调整的标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按照《山东省制盐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对全县盐业加快调整~逐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第九条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场,、销售。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按《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原盐的直接粉碎和粉洗盐的生产、加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第十一条苦卤要集中储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排放。第三章运销管理第十二条垦利盐业公司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其它用盐批发经营的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和其他用盐的批发经营。第十三条食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盐务局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三,符合辖区食盐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从垦利盐业公司购进食盐。—4—第十四条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第十五条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