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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房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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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房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nb6785 2016/1/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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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房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撤村建房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镇、开发区)规划区内的部分行政村撤销村民委员会,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现就撤村建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推进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要从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出发,服从城市规划要求,推进撤村建居工作。(二)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实施。(三)坚持整撤整建的原则。要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采取整撤整建,按原行政村设置,成建制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撤村建居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整个工作分两步走,先解决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进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及其他政策的完善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二、撤村建居的审批程序撤村建居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形成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三、撤村建居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一)关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设立。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后,建立相应的社区党组织,成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后,成建制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选举社区居委会。(二)关于户籍管理。撤村建居后的居民,按原村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三)关于农村政策问题。撤村建居后的居民,在建房、拆迁、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上,仍按原政策执行。(四)关于集体土地管理。撤村建居后居民的承包土地,在土地没有被征用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管理权和发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撤村建居后,因实施规划而发生土地征用的,其土地征用和补偿办法按原有关政策执行。(五)关于集体资产管理。村委会建制撤销后,原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等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无偿占有。对撤村建居后建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执行农村的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撤村建居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事关一个地区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镇、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