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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现代农业平稳发展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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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现代农业平稳发展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nb6785 2016/1/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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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方特色现代农业平稳发展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农产品市场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持农业平稳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政策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以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坚定不移地实施“品牌立农、科技兴农、产业强农”战略和“农业五个十”工程,培育一批高品质、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农业精品,建成一批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家乐休闲旅游基地,培植一批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型经济,基本建立起以特色产品、农业精品为主体,现代生产经营方式为支撑,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效益明显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框架,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精品农业大市、效益农业强市、生态休闲农业名市,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围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生态和农产品加工优势,拓宽农业发展空间,鼓励兴办和发展一批集基地生产、产品加工、市场流通于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对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能兼顾社会效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年增长率20%以上,且其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的,可确认为市级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市级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总数不超过10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多于规定家数的,优先考虑利用本市原料较多、在市内建立订单基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对上述两类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市农林、海洋渔业、财政、经发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1年审定1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下列政策:(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食品安全认证。对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补助项目的,按市要求落实配套政策;对市级(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投入,按设备投入7%的标准给予贴息。初次获得有关食品安全认证的,给予审核费用全额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型原料基地。对农业龙头企业自办或以订单形式,在市内(下同)新建种植业(除花木、蔺草、竹类外)基地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5-100元补助;实施标准化养殖塘改造100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对原有自办或以订单形式建立的季节性弹性经济作物基地,按季折算后以新建基地标准的50%予以补助。对改造原有林特基地,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种示范种植和推广,成效显著或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给予3-5万元补助。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向外拓展基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林局和海洋渔业局另行制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