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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章管理规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nb6785 2016/1/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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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公章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子公章管理规定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