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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28423509 2016/1/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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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划说明书2-2-1光大阳光双季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3年02月18日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光大阳光双季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合计划基本名称光大阳光双季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860015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 亿份。管理期限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展期。展期前,管理人应提前披露展期公告。计划说明书2-2-2信息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公告为准。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所有的运作周期。运作周期指从集合计划成立日到2013年9月倒数第4个工作日,或者从每年4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到当年9月倒数第4个工作日,或者从每年10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到次年3月倒数第4个工作日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是指,本合同成立日起,每年3月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至当年4月的第3个工作日以及每年9月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到当年10月的第3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封闭期除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的其余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个运作周期结束,管理人自动将集合计划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分期公布预期年化收益率。在推广期内,由管理人公告第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的前5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计划预期的年化收益率,仅作为投资者的参考。运作期实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在每一期计划的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根据合计划说明书2-2-3际年化收益率同约定按当期获得的实际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即为当期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5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相关费率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退出费。2、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固定管理费。3、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年。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根据集合计划运作效益确定是否收取业绩报酬。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由管理人公布第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作为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前5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作为本期业绩比较基准。在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即每年3月或9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的次一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布本运作周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①若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本期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②若实际年化收益率大于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将提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100%作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计划说明书2-2-4投资范围(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年期以上的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仅限于有担保且外部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券种,且私募债总额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20%,单支中小企业私募债买入时的比例不超过资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