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商业银行论文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资本协议中规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核心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三次征求意见稿之后,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新资本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增加了银行的利率风险和银行的操作风险,计算公式由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相应变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8%的最低要求之下,这相应增加了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中国银监会2004年2月27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同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国情,将风险覆盖范围扩充至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任务。这一办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思想,使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更加微观化、数量化、可操作化。随着2007年的临近,提高资本充足率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二、国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尤其是近年来世界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在2004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数据中,排名前20位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最低的是法国的农业信贷集团,%,最高的是德志银行,%,而资本实力全球第一的花旗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相对而言,亚洲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低一点,其中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韩国则低一些。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受银行业产权制度、宏观经济环境、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制约,资本金存在很大的缺口,达不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严重影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近年来,我国已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这些改革和政策措施主要有:第一,2003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通知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可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将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第二,2003年底中国政府动用了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充实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使中行和建行一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2004年3月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缩小了中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从而为商业银行稳健、积极、扎实地提高资本充足率奠定了基础。经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