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因 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是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全面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现在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1990年12月2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的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这一《条例》做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多年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宁夏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同时,宁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口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二是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其他惠民政策衔接还不到位,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三是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四是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较为薄弱;五是部门监管尚未形成合力,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呈升高趋势;六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尚未建立。随着人口计划生育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已明显转变,原《条例》中关于管理保障、优待奖励以及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了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宁夏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