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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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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模板.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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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陈兴良:对《******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陈兴良:对《******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下)   三、***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    ***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是《解释》的重点。除此以外,《解释》还对***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做了规定,以便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指导作用。应当指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受贿罪的,只有个别问题涉及***罪。    (一)***犯罪中的财物    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和行贿罪以及其它***犯罪行为对象都被称为财物。对于这里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做扩大解释,认为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同时又包括财产性利益,甚至认为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例如,我国学者指出:“根据实践的发展,为了更有利于同***这一严重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声誉,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订法律,把***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受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商业***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能够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规定只是将***犯罪的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但并未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解释》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对***犯罪的财物的解释,第12条指出:“***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它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根据这一规定,***犯罪的财物除了常见的货币和物品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以此区别于非财产性利益。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不能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就无法进行定罪量刑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将***犯罪的财物限于财产性利益,是有一定道理的。《解释》对财产性利益列举了以下这些情形:(1)房屋装修;(2)债务免除;(3)会员服务;(4)免费旅游。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是能够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那些虽然没有列举,但具有能够折算为一定货币数额这一特点的其它利益,也能够归入财产性利益。例如,出资为国家工作人员***,该出资款就能够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没有必要理解为性***。那些直接提供性服务,由此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情形,不构成行贿罪,而是一种性交易。如果这些人员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当然,非财产性利益在逻辑上是能够成为***犯罪的媒介的,国外一般都认同其为***犯罪的媒介。我国一方面因为以非财产性利益作为***犯罪的媒介的案件极为罕见,尚没有将其入罪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对***犯罪采取计赃论罪的处罚方法,在客观上也排斥了非财产性利益的入罪。当然,如果对于此类***案件确有惩治的必要,就需要通过刑法的特别规定加以解决。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能够分为索贿和收受财物这两种行为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收受财物构成犯罪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之争。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客观行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才具备该要素。而主观说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意图,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即具备该要素。考虑到受贿罪的本质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否事实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重要。因此,笔者赞同主观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被理解为主观违法要素。至于在某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具体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甚至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具体行为也并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主观意图的客观显示。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事实上也是倾向于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例如,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曾经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