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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建〔2009〕36号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机械设备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项目经济承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第三条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公司设备的租赁、安拆、检查、维修管理,公司安保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各项目部负责设备使用及日常保养管理。第二章设备购置管理第四条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第五条大型设备购置,由设备租赁分公司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审计部审核招标,实施合同评审后签定采购合同,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采购。第六条项目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购置小型设备、部分中型设备。第七条不得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第八条设备购置的具体操作办法见三建[QMS-EMS-OIIMW]01《一体化管理手册》P77《》。第三章设备租赁管理第九条设备租赁分公司与施工项目在设备入场前,应按照《合同法》签定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认真履行合同。第十条设备租赁分公司提供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机械性能、安全装置符合相关规定、档案资料齐全的完好设备。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提供司属项目所需的设备,不能提供的设备,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外租。第十二条对于联营项目需外租设备的,在租用设备前,应将外租设备的租赁合同、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认可证、出租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租单位资质证书、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选维修许可证、安装人员上岗证、安装方案等资料报公司相关部门及设备租赁分公司审核签字认可后,方能租用和安装。第十三条项目外租的大型设备未办理设备备案登记即安装、使用的,公司安保部给予每台(套)设备1000元一3000元的罚款,责令项目限期完清相关手续。拒不办理设备备案登记的项目,公司安保部将对该项目处以5000元一10000元罚款,并将此设备限期清除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第十四条项目外租设备无出租单位资质、无安装资质、无安全认可证的,公司将该设备强行拆除,项目承担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十五条工程管理二部所属项目的大型设备租赁和日常管理原则上由项目自行负责,但须执行外租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规定,相关资料每季度上报设备租赁分公司存档。安保部对项目设备进行安全监督,设备租赁分公司每季度对项目在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管理。第十六条设备租赁台班指导价1、 设备租赁台班按现行市场价实施。2、 塔机、施工电梯按日历日计价取费,含电器维护保养作业。春节期间因放假连续停工10天以上(含10天),收取停置台班费,停置台班费为合同价的60%o3、 塔机、施工电梯的一次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均按99定额包干执行。对于设备所需的预埋铁件和预埋螺栓按核定价向使用单位收取。对于设备附着所需的附墙支撑按单位工程一次使用量摊销25%的费用向使用单位收取。4、 非正常的大型设备安(拆)费增加由项目承担,设备租赁分公司通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提供增加措施部分的费用,经项目经理确认签字后实施。5、 设备报停,项目必须书面报告设备租赁分公司,且在3日内提供拆除条件,不具备拆除条件的继续收取台班,直到项目提供出拆除条件(即电通、路通和无拆卸障碍物)为止,并完清相关手续。第四章设备安(拆)管理第十七条从事起重设备安(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安(拆)塔机时必须严格执行重庆DB50/5021-200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第十九条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设备租赁分公司将设备基础图等相关资料交项目。第二十条起重设备安(拆)前由设备租赁分公司制定安拆施工方案。第二十一条起重设备安装前,设备租赁分公司与项目一道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完清手续。第二十二条起重设备安(拆)前,设备租赁分公司应组织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安(拆)方案编制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一道对安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起重设备安(拆)作业时,项目负责设置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负责警戒。第二十四条起重设备安(拆)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所安(拆)设备的拆装工艺,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明确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统一指挥。操作工及指挥工应到场协同作业,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监护工作。第二十五条起重设备安(拆)中,未经生产厂的同意,不得采用其它材料替代或更换起重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保护装置,设备使用前必须对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