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231-8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听力计GB7582-87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795-87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职业性縮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标准对数视力表3总则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a) 进食;b) 翻身;c) 大、小便;d) 穿衣、洗漱;e) 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职业病内科门。条目划分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重新鉴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工伤、职业病的证明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4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