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光山县环境保护局.doc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光山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光山县环境保护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光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环罚决字〔2019〕第125号当事人名称:河南省富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光山县槐店乡望城村林店组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11522326750215L法定代表人:易向远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场区内生产用沙等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存贮,也未覆盖且未设置围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5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光环罚先〔2019〕第137号),告知你陈述和申辩权,你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光山县财政局帐号:00000072971045659012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保局或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光山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9月9日